航道評價專題
(1)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前,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論證評價工程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并提出減小或者消除影響的對策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的通航環境; (三)建設項目的選址評價; (四)建設項目與通航有關的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的分析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運發展的影響分析; (六)減小或者消除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措施; (七)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及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二十八條: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應當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工程包括: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渡槽、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 (三)航道保護范圍內的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碼頭、取(排)水口、棧橋、護岸、船臺、滑道、船塢、圈圍工程等。
(2)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號)第十八條: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業及其周邊水域交通安全。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包含涉水工程對通航環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響分析、存在的問題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九條:對通航安全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許可前組織專家對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進行技術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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